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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部就网上邮购玩具枪涉嫌走私举办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6-07-11 10:10:00  来源:  浏览:2166次

    近来,关于玩具枪涉嫌枪支犯罪的新闻屡见报端。如近期一位70后父亲为儿子邮购玩具枪帮其建军火库,某军迷网购仿真枪配件,结果都以涉嫌走私枪支罪被立案侦查。针对这类案件,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近期海关部律师专门开展研讨会进行研讨,有关研讨成果简述如下:

    一、海关部律师认为在网上购买“枪支”走私。

    在网上无论是向境外、还是向境内购买经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玩具枪,都不能直接与走私枪支划等号。在实际确定时,要考虑以下问题:(一)出售方是否走私行为人?网购卖方在境内、但不是走私行为人,则买方不构成走私。(二)买方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直接向境外邮购,进境环节如实申报,即使事后证明是国家禁止进口、进境的货物、物品,也不构成走私。按境外销售时的通用名称、原零售包装名称等申报,即应视为如实申报。(三)入境走私行为人是谁?在境外合法购买玩具“仿真枪”,由他人帮助进入国内的,如果入境环节存在走私,应追究入境走私行为人的走私责任。买方事前无走私授意、未提供走私方便的,不构成走私。(四)购买的是配件还是成品?即使经鉴定构成“枪支”标准,并且构成走私,但如果是走私枪支散件,要进一步看是否为成套枪支散件,非成套枪支散件应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并且应当排除那些非专用于“枪支”的普通零配件。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数量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海关部律师认为必须准确定性,适用正确的处罚标准,避免违法加重刑罚。

    (一)玩具枪、仿真枪、枪、散件的区别。走私仿真枪以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性处罚,数量在20吨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走私枪支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性处罚。构成犯罪的标准是数量,对于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构成犯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走私的对象是普通玩具枪,即使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不构成走私罪。走私的对象是散件,必须排除非专用散件,避免扩大行为人的责任。

    (二)必须重视可以免受刑事处罚的几个关键条件。如果走私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违法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样,如果在境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玩具枪,触及刑法规定的涉枪犯罪的,应结合行为目的是否为了牟利或违法犯罪,是否显著轻微,适当量刑,直至免于刑事处罚。不能机械照搬法条的数量标准,造成刑责失当。

    三、海关部律师提醒其他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枪支鉴定结论是否合法?面对侦查机关的结论,要积极从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标准方面,找出和核实该结论是否合法、是否成立,必要时应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提出鉴定复核申请,避免遭受不应有的处罚。

    (二)在境内购买仿真枪是犯罪吗?在境内购买仿真枪,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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