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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9号(关于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30 00:00: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2915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公告2017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17年9月30日
    【法律类别】农产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公告有效期内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9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申请企业类型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7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2016年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或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食糖生产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710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5年至2017年在商务、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7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2016年企业生产和销售食糖的增值税完税证明(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

      (六)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7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有实绩申请者提供);

      (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原糖加工企业提供)。  

      五、配额分配

      (一) 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 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六、申请期限

      (一)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者于20171015日至31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样本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1711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资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并将信息上传至配额许可证管理平台。逾期不再受理。

      七、商务部将申请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举报,被举报申请企业经确定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八、商务部于201811日前下达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委托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九、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

    1.201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doc

      2.2018年食糖进口税目.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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