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6年第42号 |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0日 | 【实施日期】2016年7月20日 |
【法律类别】车辆、船舶、航空器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2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2号
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予以调整。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时,对于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同时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