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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4347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
    该公告第五条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修订

            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三、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海关以购车发票价格(驻在国外交人员免税价格)为基础,依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车辆折旧后计算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对2005年1月1日前到任,2006年12月31日前离任回国的馆员运回的二手车,如馆员无法提供二手车的新车成交价格原始发票,也可以二手车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征税款的完税价格,但不再予以折旧。
      四、馆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馆员应当自本人入境后6个月内向其国内居住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护照、居民身份证;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样式见附件3,外交部统一印制);
      3.国内外派主管部门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样式见附件4,各单位自行印制);
      4.提(运)单、购车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申请表》)。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二)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将车辆放行结果批注于《申请表》回执联后,退主管海关备核。
      (三)馆员应当自进境地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小型汽车号牌。
      五、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在监管期限内,馆员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并对有关车辆依法补征税款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7,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六、馆员进境自用车辆的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8)、本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解除监管证明书》,馆员凭此依法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馆员擅自转让、出售进境监管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3.《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1: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
    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为配合《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鼓励我驻外馆员在任期内自主购车,保障我驻外使领馆正常公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馆员是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标准任期”按馆员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四年计。
      第四条 本规定中“进境车辆”是指,在使用右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所Aj右舵车处置后所一)?,的左舵小轿车;在使用左舵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馆员,其任内使压一年及以上的左舵小轿车,但自本规定生效起一年内离任回国的馆员所携上述车辆,不受在任内使用年限的限制。
      第五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离任回国馆员,携带的一辆进境车辆,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二
      (一)在国外累计任职时间满两年,但不超过两个标准任期的;
      (二)从第三个标准任期开始,每一标准任期任满离任约。
      第六条 上述进境车辆的价格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至进境之日止,按年折旧。不足一年但超过u个月的,按1年折算;不超过6个月的不予折算。但折旧后的价格最低不能低于新车价值的40%。具体折旧率如下二
      (一)非洲地区按每年15%计算;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按每年12.5%计算。
      第七条 馆员离任回国后,国内主管部门应为满足条件的馆员出具相关证明,馆员凭此证明以及购车单据和本人有效护照等有效文件提出东辆进境申请。
      第八条 海关在接到馆员申请后,按本规定办理车辆的征免税手续。具体征免税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
    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朝鲜、清津、釜山、蒙古、越南、胡志明市、印度、孟买、缅甸、曼德勒、巴基斯坦、卡拉奇、尼泊尔、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宿务、塞浦路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札幌、大阪、长崎、古晋、泰国、清迈、宋卡、新加坡、印尼、柬埔寨、文莱、阿富汗、东帝汶、德国、汉堡、波恩、慕尼黑、瑞典、哥德堡、丹麦、苏黎世、日内瓦代表团、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芬兰、挪威、曼彻斯特、爱丁堡、爱尔兰、马赛、斯特拉斯堡、意大利、米兰、佛罗伦萨、比利时、欧盟使团、卢森堡、马耳他、希腊、荷兰、禁止化学武器代表团、西班牙、巴塞罗那、葡萄牙、叙利亚、约旦、也门、亚丁、伊朗、科威特、黎巴嫩、阿曼、阿联酋、迪拜、沙特、吉达、巴林、卡塔尔、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毛里塔尼亚、亚历山大、苏丹、埃塞俄比亚、吉布提、肯尼亚、乌干达、布隆迪、卢旺达、厄立特里亚、几内亚、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加纳、利比里亚、多哥、拉各斯、科特迪瓦、加蓬、圣普、喀麦隆、杜阿拉、赤道几内亚、坦桑尼亚、桑给巴尔、刚果(金)、刚果(布)、赞比亚、津巴布韦、毛里求斯、纳米比亚、马达加斯加、南非、开普敦、德班、莱索托、佛得角、中非、多伦多、卡尔加里、美国、旧金山、休斯敦、纽约、洛衫矶、联合国代表团、古巴、智利、秘鲁、圭亚那、墨西哥、蒂华纳、阿根廷、乌拉圭、特多、牙买加、巴西、圣保罗、里约热内卢、苏里南、厄瓜多尔、瓜亚基尔、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圣克鲁斯、委内瑞拉、巴拿马、巴哈马、俄罗斯、圣彼得堡、哈巴罗夫斯克、海参崴、白俄罗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土库曼斯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爱沙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康斯坦察、摩尔多瓦、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革但斯克、阿尔巴尼亚、波德戈里察、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黑、澳大利亚、墨尔本、珀斯、悉尼、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奥克兰、斐济、马其顿、萨摩亚、密克罗尼西亚、安提瓜和巴布达、基里巴斯、瓦努阿图、科摩罗、布基纳法索、塞内加尔、汤加、瑙鲁、韩国、多米尼克、埃及、福冈、圣卢西亚、芝加哥、奥地、马来西亚、加拿大、贝宁、莫桑比克、孟加拉、巴巴多斯、维也纳代表团、约翰内斯堡、塞黑、塔吉克斯坦、温哥华、塞舌尔、巴勒斯坦、英国、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冰岛、法国、博茨瓦纳、日本、以色列、瑞士、多米尼加、安哥拉、巴兰基亚、塔马塔夫、马绍尔。

      附件3:
    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兹证明        先生/女士系我国在       洲      国家      使/领馆任职并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其护照号码为:       ,其任职期间购买自用车辆1辆,购车日期     年     月     日,购车发票号码为:   ,在国外使用时间约     年。
      (驻在国是/否为使用右舵车的国家)

      馆员本人签字:
      使领馆负责人签字:
      使领馆印章:

                               年  月   日

      (该身份证明共3联,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本人留存联,第三联为使领馆留存联)

      附件4:
    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系     (主管单位名称)派出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其在     使/领馆任职,护照号码为: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
      该先生/女士在外常驻时间具体如下:
      第一标准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离任,离任回国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标准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离任,离任回国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标准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离任,离任回国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标准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离任,离任回国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标准任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离任,离任回国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该同志现离任回国,将申请进境自用车辆1辆,请海关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馆员本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该证明书共3联,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本人留存联,第三联为主管单位留存联)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申请日期:         海关注册号码:        

    ┌──────┬──────┬──────┬────────────┐
    │车辆牌照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
    ├──────┼──────┼──────┼────────────┤
    │      │      │      │            │
    ├──────┴──────┴──────┴────────────┤
    │申请方:签字或印章                        │
    ├─────────────┬───────────────────┤
    │海关批注:        │经办关员: 批准日期: 海关印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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