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河南商丘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署加函【2016】32 号)
    发布时间:2016-02-24 16:51:47  来源:  浏览:3142次

    商丘市益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和《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署加发字【2015】51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河南商丘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物流中心批准建设面积0.13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商丘汇丰棉业有限公司、南至工业大道、西至仓颉大道、北至诚信大道。

    二、保税物流中心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和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经郑州海关会同省级相关部门预验收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提出正式验收申请。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三、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分别是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你公司和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通过郑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