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2017年第52号 |
【发布日期】2017年9月22日 | 【实施日期】2017年9月23日 |
【法律类别】对外贸易禁止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52号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我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产品目录见附件1)。在决议通过日(9月1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在12月10日24时前办理完毕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予以放行。自12月11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二、禁止对朝鲜出口凝析油(海关编码: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气(海关编码:2711110000)。自本公告执行之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出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出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出口货物处理。
三、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
(一)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不超过200万桶(合24万公吨)。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自公告执行之日起一律禁止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二)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2.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为朝鲜国民民生之目的,而且与创收支持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他活动无关。
(三)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的企业须在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附件2)。
(四)对已禁止对朝鲜出口的航空燃料(包括航空汽油、石脑油类航空燃料、煤油类航空燃料、煤油类火箭燃料),继续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11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3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22日
附件1 | |||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对朝鲜禁运纺织品目录 | |||
序号 | 禁运产品 名 称 | 参考税号 | 参考商品名称 |
1 | 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 | 5004 | 丝纱线(绢纺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5005 | 绢纺纱线,非供零售用 | ||
5006 | 丝纱线及绢纺纱线,供零售用;蚕胶丝 | ||
5007 | 丝或绢丝机织物 | ||
5106 | 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 ||
5107 |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 ||
5108 | 动物细毛(粗梳或精梳)纱线,非供零售用 | ||
5109 | 羊毛或动物细毛的纱线,供零售用 | ||
5110 |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纱线(包括马毛粗松螺旋花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
5111 | 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
5112 |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
5113 | 动物粗毛或马毛的机织物 | ||
5204 |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
5205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 ||
5206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 ||
5207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 ||
5208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
5209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
5210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
5211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 ||
5212 | 其他棉机织物 | ||
5306 | 亚麻纱线 | ||
5307 | 黄麻纱线或品目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纱线 | ||
5308 |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纱线;纸纱线 | ||
5309 | 亚麻机织物 | ||
5310 | 黄麻或品目53.03的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机织物 | ||
5311 | 其他纺织用植物纤维机织物;纸纱线机织物 | ||
54 |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 ||
5508 |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 ||
5509 | 合成纤维短纤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
5510 |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 ||
5511 |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 ||
5512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及以上 | ||
5513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 ||
5514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 ||
5515 |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 | ||
5516 |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 ||
56 |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57 |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 ||
58 |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 ||
59 |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 ||
60 |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 ||
63 |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 ||
6501 | 毡呢制的帽坯、帽身及帽兜,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毡呢制的圆帽片及制帽用的毡呢筒(包括裁开的毡呢筒) | ||
6502 | 编结的帽坯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坯,未楦制成形,也未加帽边、衬里或装饰物 | ||
701911 | 长度不超过50毫米的短切玻璃纤维 | ||
701912 | 玻璃纤维粗纱 | ||
701919 | 玻璃纤维梳条及纱线 | ||
70194 | 粗纱机织物及其他机织物 | ||
70195100 |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玻璃纤维制机织物 | ||
70195200 | 宽度超过30厘米的玻璃纤维制长丝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小于250克,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特 | ||
70195900 | 其他玻璃纤维制机织物及其他玻璃纤维制品 | ||
2 | 服装及衣着附件 | 39262011 | 聚氯乙烯制手套(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39262019 | 其他塑料制手套(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
39262090 | 其他塑料制衣服及衣着附件 | ||
4015 |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的衣着用品及附件(包括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 | ||
4203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 ||
430310 | 毛皮衣服及衣着附件 | ||
61 |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
62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
6504 | 编结帽或用任何材料的条带拼制而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
6505 | 针织或钩编的帽类,用成匹的花边、毡呢或其他纺织物(条带除外)制成的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任何材料制的发网,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
6506 | 其他帽类,不论有无衬里或装饰物 | ||
6507 | 帽圈、帽衬、帽套、帽帮、帽骨架、帽舌及帽颏带 |
附件2
企业承诺书样本
我公司对朝鲜出口 产品,现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该产品对朝鲜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二、本公司该产品对朝鲜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为朝鲜国民民生之目的,而且与创收支持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他活动无关。
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