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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7-10-09 11:19:13  浏览:5929次

    问:我公司想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想了解一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期限内必须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引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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