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盐田港进口采用公式定价货物,已经在大鹏海关备过案了,现在因通关时效和成本问题,我们想改从南沙港进口,请问我们要不要重新向海关备案了?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采用公式定价货物备案后,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