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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则条文和税则注释不一致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6-04-11 11:13:18  浏览:1505次
    问:我司进口碎牛皮边角料,用于加工手套、钥匙包等小件皮制品。一直根据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4115中所述,可用于加工制品的边角料不归入4115废料税号,而归入4107牛皮革税号。但近期海关通知说要归错,要改为4115,并且要办固体废物证。依据是2016年进出口税则中4115200090的规定。我们看了一下,上面是说用于手套、配饰、玩具等的加工的皮革边角料归入4115 。但这不就与最新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2年版)中品目4115的注释内容冲突了吗?这个注释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进出口税则》是属于行政法规层级的法律文件。《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属于有归类法律效力的权威注释。理论上不应出现你所述税则与注释矛盾的情况,很多情况是由于出现了字面歧义。如果实践中的确发生矛盾冲突,或有歧义,应提交制定机关进行解释。行政相对人不应当由于该冲突或歧义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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