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为公司配货的原因,货物在国外港口发运后在菲律宾中转,中转期间会进行一些加工,之后运到国内申报进口时,按原产国菲律宾申报,按东盟税率会节约一些税款。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一定构成走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从东盟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完全在一个东盟成员国获得或者生产”或“在东盟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你所述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加工的类型和程度满足所需要的条件,是可以认定为原产于东盟国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