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的一个亲戚因涉嫌走私被缉私局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刚开始他的律师已经向检察院申请过一次调取证据材料,现在发现缉私局还有材料没有随案移送,请问可以再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吗?有次数限制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没有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