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因报关失误,没有及时发现并申请改单,被海关认定我司的行为给海关统计造成影响,要对我们进行政处罚,如果我们请律师去海关查阅案卷材料,有什么要求吗?
答:依据《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第五条的规定,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证明;(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