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同学他亲戚之前已经有两次因走私鳄鱼皮包被行政处罚,请问是不是他再有一次走私行为就会构成走私罪?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