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昨天接受了海关的突击稽查,关务问过同行,其他公司都是要先给通知再进行稽查的,请问这样合法吗?谢谢!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第十条的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所以,海关是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对企业径行稽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