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2015年2月25日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凉鞋申报税号为64039900,后经海关调查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64029921。经计核共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515.97元。请问一下我们是要补税之后还会不会被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如果有证据证明税号错误不是企业原因造成的,超过1年的少征税款不应再予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