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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复议可以双方和解吗?
    发布时间:2015-12-04 09:57:37  浏览:1080次
    问:我司因对海关处罚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在进行完听证后,海关来人找我们和解,请问,行政复议的案子还可以和解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6号,经218号令修改)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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