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期发生的多起涉及农产品走私中的关税配额、关税配额税率适用事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于近日举行了一次专题研讨会。研讨会上,海关部律师围绕关税配额税率的设定、关税配额税率的适用以及加工贸易关税配额性质等进行了研讨。
海关部律师认为,对于关税配额税率的设定、关税配额税率的适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在实践中出现了海关对于关税配额的运用与条例的规定有不相符合之处,应属无效行政行为,其规定如果与条例相违背,应属于无效规定。
对于加工贸易中关税配额性质问题,海关部律师认为,根据条例规定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加工贸易关税配额是我国农产品年度关税配额的一部分,不能将其与此配额割裂开来,同时,加工贸易关税配额与一般贸易关税配额都属于此关税配额内,因此在进行相关的关税计算时,应适用统一的关税配额税率。
海关部律师还就目前海关计核偷逃税款的程序、方法等项事宜进行了讨论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