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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花加工贸易走私案之税率适用答检察官、法官十五问
    发布时间:2016-01-06 14:21:30  来源:  浏览:3641次

    2016年1月5日,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授权,全关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棉花加工贸易走私案之税率适用答检察官、法官十五问》。该文集中了海关部律师承办棉花加工贸易涉嫌走私系列案与部分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的成果。


    全文如下:

    棉花加工贸易走私案之税率适用答检察官、法官十五问


    就目前国内出现的棉花加工贸易涉嫌走私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律师团队在参与辩护过程中,对于其中涉及到的海关计核适用税率问题,多次与检察官、法官交流,并对他们提出的诸多疑问给予了答复(口头的、书面的),现将这些答复编成问答15则,供业界参考、讨论。


    1、进口税则中的“未梳的棉花”有哪几种关税税率?如何适用税率?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各项关税税率设置及适用的规定,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每年度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均会按此条例规定,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发布本年度的关税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就是根据此实施方案制订发布的。在法律效力层级上,《税则》属于行政法规。

    有关棉花案件涉及的产品“未梳的棉花”,在《税则》(以2014年度《税则》为蓝本),分为三个税则号列(即税号),适用税率不同,具体见下表:


    从表中可知决定某一批棉花适用哪一种税率,完全取决于棉花的管理属性(即其“身份”):所持的证明是《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1%关税税率;所持的证明是《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俗称滑准税配额证)的,适用5%~40%关税税率;没有任何证明的,适用40%关税税率。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二条的规定,棉花进口关税配额89.4万吨的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由此可见,89.4万吨关税配额内的进口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其适用的关税税率是确定的,就是1%。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5年在关税配额外以有数量限制的暂定关税方式进口棉花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05]6号),滑准税配额数量包括加工贸易,并且该通知明确规定,内销时按该通知确定的滑准税税率征税。


    2、关税配额税率1%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上述第1点所述,对于“未梳的棉花”而言,适用1%的进口关税税率,其前提是在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企业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3、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5%~40%)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上述第1点所述,对于“未梳的棉花”而言,适用5%~40%关税税率的前提是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企业持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即滑准税配额证)。


    4、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5%~40%)具有什么法律性质,如何适用?如何确定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5%~40%)的具体税率是多少?

    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5%~40%),即滑准税率,依据税委会[2005]6号,在法律性质上它属于“暂定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一条,“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至于如何适用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5%~40%),各年度滑准税计算公式不同,但都是依据成交单价为基础来确定适用,具体可以参考各年度的《税则》附表“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5、关税配额外税率(40%)适用的条件是什么?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40%)?

    依据上述第1点所述,对于“未梳的棉花”而言,适用40%关税税率的前提是,企业在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既没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也没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即滑准税配额证),这种情况下,海关则依关税配额外税率40%来征收关税。

    也就是说进口“未梳的棉花”,如果没有任何配额证明,则适用40%关税税率。在没有任何配额证明的情况下,棉花仍然可以进口,但进口企业必须交足40%的关税及相应的增值税才能获得海关验放。


    6、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税率各有几种?

    根据上述第1点所述,关税配额税率只有一种,即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情况下,关税税率是1%。

    依据上述第1点所述,关税配额外的税率有两种:

    一种是持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即滑准税配额证,)情况下,关税税率是5%~40%。对于该税率的性质,《税则》表述为“关税配额外暂定”。

    另一种,如第5点所述,没有任何证明,既没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也没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即滑准税配额证),关税税率是40%。对于该税率的性质,《税则》表述为“配额外”。


    7、关税配额证有几种,滑准税配额证有几种?

    无论是《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还是《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分别只有一种,没有第二种。


    8、没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即滑准税配额证)也可以进口“未梳的棉花”吗?如果可以进口的话,税率是多少?

    可以进口。依据上述第1点所述,在没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即滑准税配额证)的情况下,进口“未梳的棉花”,海关按40%关税税率来计征关税。


    9、走私进口棉花,如何适用税率?

    持有配额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违规行为甚至涉嫌走私,海关计核适用税率时,也应当以其所持有的配额证明性质,依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来适用计算。

    不持配额证明的情况下:因为没有任何配额证明,走私进口的棉花在配额(关税配额、滑准税配额)之外,所以海关计核时应当按关税税率40%来计算偷逃税款。


    10、只要涉嫌走私棉花,就适用40%的税率,这种说法正确吗?

    这种说法不正确。在涉及走私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没有相关配额证明,而是采取绕关方式走私进口;有的企业伪报品名走私进口;有的企业采用低报价格走私进口;也有的企业持配额证明正常进口,再采用擅自销售的方法来实现偷逃税款之目的。

    不同形式的走私行为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也不同,如果均采用40%的税率,那么对给国家税款造成不同程度损失的行为适用了同一标准,其结果则会与刑法所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有出入,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则号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采用正确的税率确定偷逃税款。”的规定。

    因此,即便发生了走私违法,也应区分当事人是否持有配额证明的情况分别适用税率。


    11、我国对走私违法行为有惩罚性关税一说吗?

    现阶段,我国对涉嫌走私违法行为并没有惩罚性关税一说。

    所谓惩罚性关税,又称为报复性关税,这是一个关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政策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12、如果涉嫌违法走私了,计核适用的税率,与合法状态下应当适用的税率不可以不一致吗?

    不可以。如果涉嫌走私,计核所适用的税率,应当是合法状态下适用的税率,这两者应当是一致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所述“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中的“应缴税额”已限定的犯罪的情节是“应缴税款”。

    应缴税额,是指正常状态下,应当缴纳的税额。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即正常状态下,国家能征收多少税额;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即正常状态下,企业应当尽多少的纳税义务。涉税走私的本质就是,走私行为使国家没有或者没有足额的获得应收的税额,因为企业没有或者没有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刑法的责任就纠正这一犯罪行为,使其恢复到应然的状态。


    13、海关会出错吗?

    毫无疑问,海关是会出错的。现以某海关缉私局《起诉意见书》为例,指出其明显错误,该《起诉意见书》有这样的一段文字描述:

    “由于我国对进口棉花实行关税配额,该司的配额来源有两个:一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一般贸易关税配额(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配额外的关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3%),进口的棉花在公司生产成棉纱后在国内销售;二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加工贸易关税配额,并根据发改委批准的额度向江门海关申领加工贸易合同手册(手册项下的棉花属保税料件,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为0)”。

    这里就出现了四个严重错误:

    一是“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5%”。《税则》明文规定关税配额内税率是1%,不存在1%-5%之说。

    二是“手册项下的棉花属保税料件,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税率为0”。这种说法混淆了保税与税率的概念。国家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实行的是保税制度,是进口时不征收关税、增值税,而不是进口关税税率和增值税率为O。

    三是“配额外的关税税率为40%”。《税则》明文规定,关税配额外税率有两种,40%只是其中之一。请参阅本答问第1、第6。

    四是依据已经失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9号令)将关税配额分为“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和“加工贸易关税配额”。该规定早在2003年6月25日已被《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3年第4号令)取代。新的规定严格按照中国入世承诺,对关税配额证进行统一规范,并不再对关税配额、关税配额证进行区分。


    14、对于棉花加工贸易案件,海关计核适用40%关税税率有无法律依据?

    在企业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即滑准税配额证)的情况下,海关计核适用40%税率没有法律依据。至今为止,海关也没有提交适用40%税率法律依据,而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又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且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辩方却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适用40%税率是错误的。辩护方也已从多个角度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正确的解释,证明该办法第三十三条与上位法不冲突、而且可以圆满地解决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问题。


    15、如果按照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滑准税率计算的话是什么结果?

    在我们辩护的案件中,只要是以一日游的形式来完成加工贸易核销的,无论事先有无擅自销售棉花或棉纱,企业都向海关缴纳了复进口棉纱的税款(包括关税、增值税),都无例外地出现当事人多缴税款(也就是说应缴税款远远少于已缴税款)的情况,这说明企业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涉税走私,没有偷逃税款,当然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

    在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企业的行为(擅自销售保税棉花或擅自销售保税棉纱,同时或有先后地“一日游”,最终完成加工贸易核销)只能是违规操作,不具备走私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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