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提醒您,本期《法规/政策一页通》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专题,是在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团队办案实践基础上总结和整理的相关法规汇编。
这些案件涉及广和所海关部团队已经和正在办理的走私象牙、走私犀牛角、走私穿山甲、走私红珊瑚、走私蟒蛇皮等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案件。通过聚焦处理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针对指控和辩护的焦点问题,重点突出涉及刑事罪名(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相关的行为定性、价值核定、量刑标准、量刑幅度等方面规定,有效帮助办案律师、办案机关、有关人员了解规定、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欢迎收藏、使用。转载请注明出处。
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海关及外贸法规库》项目组
2019年4
目录:
├─1.珍贵动物的保护及范围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量刑
├─3.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核定
├─4.已废止的规定
细目:
├─1.珍贵动物的保护及范围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
│ 1.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1975年生效)
│ 1.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
│ 1.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局令第7号)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修订)
│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量刑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十)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
│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订)
│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 2.6《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
│
├─3.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核定
│ 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
│ 3.2《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
│ 3.3《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
│ 3.4《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
├─已废止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