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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9年6月3日起企业可以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发布时间:2019-06-05 10:44:00  来源:  浏览:5392次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税委会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并发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2019年5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通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行业协(商)会,可于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期间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https://gszx.mof.gov.cn)登录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第一批排除商品申请。第二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9月2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

    根据《办法》,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共734个税号,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的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详见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清单。

    企业或商协会在申报系统填写主体信息后,应填报申请排除商品的8位数税则号列、企业近三年(2017年-2019年)进口申请排除商品的情况、加征关税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排除的理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根据《办法》,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附:第一批可申请对美加征关税排除的商品目录.xls


    兰迪海关部关税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1.海关进出口税收筹划;

    2.申请海关减免税、关税优惠及退税事务;

    3.申请排除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

    4.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事务;

    5.海关税收争议解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6.关税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7.加工贸易、海关稽查、海关处罚以及走私刑事犯罪中的涉税问题支持;

    8.营商、投资关税法律环境调查及其它关税事务。 

    (摘自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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