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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
日期:1994-06-16 06:00:00
阅读:2773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7号)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利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长春、南京),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分局,大连、青岛口岸办理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为加强出口...
日期:1993-06-15 14:20:16
阅读:2783次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 办理补签出口产品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 办理补签出口产品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署监一〔1993〕147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海关总署署监一〔1993〕72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1《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总结海关一年多来执行...
日期:1993-01-18 16:53:07
阅读:2758次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6号 )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国税发[1992]106号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发[1991]055号《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2-05-23 14:14:16
阅读:4019次
海关总署令第16号 发布《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1991年3月6日 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1991年3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第15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日期:1991-06-13 06:00:00
阅读:3420次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 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简称“退税”,下同)和出口收汇的管理,认真贯彻退税与出口收汇挂钩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供结汇水单...
日期:1991-03-15 10:38:47
阅读:48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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