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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032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
    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2005年7月15日 国质检通[2005]22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中检公司:
      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除2004年根据HS第1―8章早期收获方案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将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5年7月2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发的产品范围,在早期收获(HS1―8章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的产品(见附件1,请登录总局内网下载。新加坡最惠国税率为零,因此未提供关税减让表)。
      二、对菲律宾、老挝、越南和柬埔寨签证的产品范围仍限定在早期收获范围内。以上4国将在完成相关国内程序后,与中国相互实施降税计划。
      三、签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将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见总局内网)。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分为惟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对列入惟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只能使用《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对列入选择性标准清单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四、FORM E原产地证书第8栏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一)完全原产的,填写“×”;
      (二)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填写增值的百分比,例如“40%”;
      (三)对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清单内的产品,应填写采用的具体标准:如按照增值百分比标准的,填写具体的增值百分比,如“40%”;如按照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五、签证核查程序第七条第四款中“产品进口后,应在第三副本第四栏中适当加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第三副本退给发证机构。”修改为:“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 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 E证书第三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
      六、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执行。核查程序未列明之处,参照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即HS第1―8章的产品,并入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继续执行。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
      九、总局已将各地检验检疫局授权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签证印模和签证人员手签笔迹向东盟各成员国海关备案。各局应保持签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报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
      各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向企业广泛宣传,提高利用率,使我国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附件:1.东盟成员国(泰国、缅甸、文莱、马来西亚)产品降税清单(见总局内网)(略)
         2.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2: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万美元

    ┌───┬─────┬─────┬─────┬─────┬─────┬─────┬─────┬─────┬─────┬─────┬─────┐
    │HS章 │  合计  │  泰国  │ 缅甸  │ 马来西亚 │  文莱  │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柬埔寨 │  老挝 │ 越南  │ 菲律宾 │
    │   ├──┬──┼──┬──┼──┬──┼──┬──┼──┬──┼──┬──┼──┬──┼──┬──┼──┬──┼──┬──┼──┬──┤
    │   │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签证│
    │   │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2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3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4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5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6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7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8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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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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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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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7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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