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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动[2004]407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600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议定书的通知
(2004年9月16日 国质检动[2004]40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9月7日,总局与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从即日起,中国苹果输智和智利葡萄输华将试行上述议定书。现将上述议定书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中智水果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中国苹果出口到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中国输往智利的苹果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和北京市,经AQSIQ注册的果园、加工厂,并经SAG和AQSIQ共同指定。
第二条 经AQSIQ登记的产区须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维持果园的植物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智方关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附1)。
第三条 输往智利的苹果在生长期间采用套袋种植技术(大约开花后30天套袋),收获前去袋后,如必要应采取化学防治等防虫措施。
AQSIQ对苹果的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过程进行监管,以保证输往智利的苹果不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
完成加工的输往智利的苹果应在贮藏室中单独储藏,避免感染。
第四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苹果来源的信息和标识,用英文标明果园(生产者)、产地和包装厂(附2)。
第五条 输往智利的苹果出口时,AQSIQ必须严格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如果在出口货物中发现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在实施本议定书的前两年,AQSIQ按2%抽样比例进行查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六条 输往智利的苹果到达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签,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苹果,则不准进境。
如果发现桔小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产区进口该季节的苹果,直至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桃小食心虫,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相关产地进口该季节的苹果,直至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桃蛀野螟、李小食心虫、苹小食心虫,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相应的检疫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果园进口该季节的苹果。
如果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1980年颁布的智利农业保护法(第3557号)关于植物保护及处理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七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SAG将派检疫官员与AQSIQ一起赴产地评估产区、包装厂。所需的国际和当地交通、食宿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9月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
附:1.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包装标签样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智利生产的鲜食葡萄安全输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智利鲜食葡萄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鲜食葡萄必须产自智利第3区、第4区、第5区、第6区、第7区、第8区、第9区和首都区的指定种植者,并经指定的水果中心的商业冷藏库冷藏。产自第5区和首都区的葡萄输华须采取针对实蝇的冷处理措施,直到智方提出并经中方确认该区为实蝇非疫区为止。
种植者和水果加工厂必须在SAG注册,并经AQSIQ和SAG共同指定。
第二条 SAG将通过“国家监测系统”对地中海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所有收获后的处理区和生产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冬季每月1次。
SAG应每年向AQSIQ提供实蝇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或其他检疫性实蝇,SAG应立即通知AQSIQ,并将所在行政区划定为实蝇疫区。实蝇疫区的疫情解除由SAG和AQSIQ共同商定。
第三条 葡萄指定生产区须在SAG的监督下对有害生物实施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附1)发生。
第四条 输华葡萄的包装、冷藏应在SAG的检疫监督条件下进行。确保输华葡萄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完成包装的输华葡萄须单独储藏,避免感染。
第五条 输华葡萄的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可识别种植者、出口商、水果中心和行政区的英文标签(见附2)。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AQSIQ和SAG共同认可的检疫标识(附3),且具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第六条 来自实蝇疫区的葡萄,须采取0℃±0.5℃以下连续15天的检疫冷处理,具体冷处理应按照中方有关要求进行(见附4)。
第七条 输华葡萄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根据有关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在实施该议定书开始的两年内,SAG按2%抽样比例进行检疫检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有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八条 在葡萄到达入境口岸时,AQSIQ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检疫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其他行政区或未经指定的种植者和水果加工厂的葡萄,则不准进境。
如从实蝇非疫区葡萄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或从实蝇疫区葡萄中发现地中海实蝇活体,该批葡萄作退货或销毁处理,AQSIQ将立即通知SAG。AQSIQ将暂停智利的葡萄进口,直到AQSIQ确认智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止。
如发现苜蓿蓟马和附1所列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有关种植者生产的葡萄即暂停出口,直到AQSIQ确认智方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止。
如发现其他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批葡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进口智利葡萄。
第九条 入境口岸:北京、大连、天津、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和海口。
第十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AQSIQ将派检疫官员赴产地生产区、水果加工厂,实地考察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方法及国家实蝇监测系统。赴智考察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智方承担。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在期满前两个月以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中智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同时废止。
本议定书于2004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以中文、西班牙文、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有效。
附:1.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略)
2.包装标签(略)
3.图(略)
4.智利输华葡萄冷处理要求(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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