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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1997年7月30日(第21号)
    发布时间:1997-06-19 06:00:00  来源:  浏览:225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1号)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6月30日,比利时林堡省(Limburg)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6千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比利时兽医官方正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
    分型鉴定。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比利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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