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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200534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207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125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欧盟委员会
2005/34/EC决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国质检食函[2005]20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欧盟向总局通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05/34/EC决议。该决议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检出禁用物质残留,但低于欧盟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Minimum Required Performance Limits,MRPL)的情况,虽允许产品进入食物链,但将被记录在案。一旦在6个月内同一来源、同一禁用物质出现4次或以上的记录时,欧委会将向输出国进行通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详见附件)。
请各局加强对输欧动物源性产品的检验检疫,特别是对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孔雀石绿、甲孕酮等禁用药物的检测,一旦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物质残留,不管其残留水平是否低于欧盟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一律不准出口。
附件:1.欧委会2005/34/EC决议(英文略)
2.欧委会2005/34/EC决议参考译文
附件2:参考译文
委员会决议制定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物检测的统一标准
(2005年1月11日)
(内容与EEA有关)
(2005/34/EC)
欧盟委员会,
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
考虑到理事会97/78/EC(1997年12月18日)指令,该指令制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入欧盟产品进行兽医检查的组织进行管理的原则,特别是第4(5)条款和第17(7)条款。
考虑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No 882/2004(2004年4月29日)规章,即实施官方控制以确保遵守饲料食品法、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规则,特别是第11(4)条款和第63(1)(e)条款,
鉴于:
(1)97/78/EC指令要求从第三国进口的每一批货物都应接受兽医控制。这些检查可能包括对药学活性物质残留的分析测试,以便确认这些货物符合欧盟法规。
(2)根据理事会关于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及残留含量监控措施的96/23/EC(1996年4月29日)指令,根据理事会(欧共体)2377/90(1990年6月26日)规章,该规章设立了用于制定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的通用程序,建立了用于食品控制的对药学活性物质的最大残留量(MRL),同时撤销85/358/EEC、86/469/EEC指令和89/187/EEC、91/664/EEC指令。MRLs适用于进口货物。
(3)然而,(欧共体)2377/90规章没有提供所有物质、特别是欧盟违禁或禁用物质的MRLs。对于这些物质,任何残留的存在都将导致在货物进口时被退回或销毁。
(4)对于进口货物中欧盟违禁或禁用物质的残留,欧盟应建立统一的控制方法。
(5)根据2002/657/EC(2002年8月12日)决议(执行理事会96/23/EC指令关于分析方法和结果解释)制定的最低执法限量(MRPLs),已作为执行的标准被采纳,以确保在官方样品检测中发现违禁或禁用物质时进行有效控制。MRPL对应于平均限量,当超过该限量,一种物质或其残留在方法学上即可被检测。
(6)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178/2002(2002年1月28日)规章制定了食品法的总则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和食品安全程序,符合食品药典“风险分析工作原理”,要求食品法律是基于合理的考虑,例如便于控制。
(7)因此,某物质残留的单项检测低于2002/657/EC决议设立的MRPLs时,可认为不必立即引起关注,但是应被欧盟成员国监控;并且当存在该物质残留时应使用MRPLs作为采取行动的参考点,确保97/78/EC指令协调地执行。
(8)对按照2002/657/EC指令建立了MRPLs的物质,在执行(EC)No 882/2004(2006年1月1日)规则之前,当实验分析结果显示存在该物质的残留时,考虑到货物的产品对人类健康威胁的严重性,以及96/23/EC和97/98/EC指令和(EC)No 178/2002规章设立的规定,对要采取的行动进行阐明是适当的。
(9)成员国尤其应监控进口货物中再次发生问题的任何迹象,因为这样的发现将暗示某特殊物质被错误地使用,或者计划向欧盟提供进口食物产品的第三国忽视了其保证。成员国应通报欧盟重复发生的问题。
(10)本决议提供的措施与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观点相一致。
兹采纳本决议:
第1条 决议的范围
1.对于按照2002/657/EC决议设立了MRPLs的物质,本决议设立了对其残留采取行动的参考点。当按照97/78/EC指令对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进行分析测试,确认存在该类物质的残留时,经确认后可采取行动。
2.在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动物源性产品加强核查程序或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按常规进行实验分析,本决议都是适用的。
第2条 采取行动的参考点
为控制欧盟违禁或禁用物质的残留,2002/657/EC决议制定的MRPLs应作为采取行动的参考点,与检测的基质无关。
第3条 确认存在违禁或禁用物质时,采取的行动
1.当分析测试的结果达到或超过2002/657/EC决议设定的MRPLs时,相关货物应被认定为不符合欧盟法规。
2.当(EC)882/2004规章第19到29条在2006年1月1日启用前,成员国的官方机构应对来自第三国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实行官方扣留,在听取负责货物的食品经营者的解释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a)按照第3节的要求,责令其销毁货物或将其转发欧盟以外的国家;
(b)如果货物已经投放市场,应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召回产品。
3.官方机构仅允许以下情况将货物转发:
(a)将接收货物的目的地与负责饲料或食物的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并且
(b)食品经营者首先通知原产地的第三国或指定地的第三国的官方机构,否则应防止货物投放到欧盟市场;并且
(c)当指定地的第三国不是原产国时,指定地的第三国已通知原产国官方机构其准备接受货物。
4.相关行政决议的复审不得与成员国的国家条例相抵触,货物必须在目的地官方机构认定的60天内转发,除非已提出法律行动。如超过60天的有效期,仍未转发的货物必须销毁,除非官方机构认可其延期是有效的。
5.当产品分析测试的结果低于2002/657/EC决议设定的MRPLs时,产品将不被禁止进入食物链。官方当局要保存发现情况记录,供再度发生事故时用。当来自同一产地产品的分析测试结果显示再次发生事故时,表明了一个或几个违禁或禁用物质存在潜在的问题,包括例如在6个月内来自同一原产国的同一物质四次或更多确认结果低于采取行动的参考点的记录,官方机构应通知欧盟及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国。欧盟应提醒原产国的官方机构引起注意,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6.负责货物或代理的饲料或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官方机构为此项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参照本条款的1到4节。
第4条 本决议自2005年2月19日生效。
第5条 本决议发送各成员国。
2005年1月11日于布鲁塞尔。
欧盟委员会
Markos KYPRIANOU
欧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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