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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国检监〔1995〕194号
发布时间:1995-06-17 06:00:00 来源: 浏览:2080次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94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制订了《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下发,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制订。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料、加工过程、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 加工、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产品检验的要求;
2.2.10 质量工作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水产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 厂区道路平整、清洁、无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沥青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 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水产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水产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烟尘等。
3.4 厂区卫生间配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
3.5 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的排放或处理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4.2 车间地面由防水、防滑、耐磨、耐腐蚀的坚固材料修建,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4.3 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4.4 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有内窗台的必须与墙面成约45度的夹角。
4.5 车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禁用竹木器具。
4.6 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光线充足。加工场所照明设施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其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照明设施就装有防护罩。
4.7 车间内有温度显示装置,温度必须控制在加工工艺要求所需范围内。
4.8 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车轮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4.9 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配备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鞋柜及挂衣架,并设置紫外线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10 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水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和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卫生间保持卫生,通风良好,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外备有挂衣架和拖鞋。
5 原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 原料来自无污染水域,贝类必须来自允许捕捞海域;鳗鱼必须来自经商检登记的鳗鱼养殖场;河豚鱼必须为允许加工品种。新鲜清洁,保藏温度和时间适宜,运输途中未受污染,品质符合加工要求。未使用任何保鲜剂和食品添加剂处理。
5.2 加工过程所使用的辅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3 加工用淡水和制冰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海水必须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并保存检测记录三年。
6 加工人员卫生
6.1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加工、检验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6.2 凡患有有碍水产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6.3 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遵守卫生规则。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衣、帽、鞋靴。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首饰和手表,不得化妆。
6.4 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5 限制非生产人员进出车间,任何人进入车间,均必须符合现场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7 加工卫生
7.1 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有真实和完整的记录。
7.2 车间不得堆放与加工无关的物品,不得同时加工不同类别的产品。加工所用一切容器工具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废弃物有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除。
7.3 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完好,操作台、工器具、容器及时清洁消毒,所用清洁消毒药品存于固定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7.4 原料处理和成品加工区域应当隔离,加工人员相对固定,有专职检验人员对原料和冻前半成品进行现场检验。
河豚鱼加工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认可方可上岗。
7.5 对原料应清洗干净。清洗用水应经常更换,经清洗的原料应迅速转入下道工序。加工过程对原料和半成品应采取降温保鲜措施。
7.6 速冻温度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应控制速冻时间。
7.7 加工过程所用冰块的制造、破碎和运输均在与水产品加工相同的卫生条件下进行。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 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且保持清洁卫生,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存放,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开存放。
8.2 水产品脱盘、包装应在与冷库相连接的单独包装间内进行,温度符合要求,保持清洁卫生。
8.3 出口水产品专库专用。相互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和原料库的温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温度计及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箱、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储存物品与地面、墙壁和屋顶的距离必须符合冷库贮存规定。
8.5 运输水产品必须采用清洁、无异味的冷藏车(船),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9 卫生检验管理
9.1 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化学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及检疫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认可,取得认可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9.2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并有记录。
9.3 检验机构必须对原辅料、半成品按标准规程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 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反馈,采取纠偏措施。
9.5 对出厂的成品必须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 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9.7 检验工作应按制度规定完整、准确、规范地做好记录,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10 本规范自国家商检局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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