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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3]545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1815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国质检动函[2003]54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来,深圳、广东检验检疫局在进境水果检疫中频繁截获危险性有害生物,并发现部分进境水果产地不明确,有夹带疫区水果情况。根据《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号),为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就加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水果传入我国。
      二、严格按照有关检疫议定书的要求核查进境水果的产地、果园、包装厂和标记。没有检疫议定书的,要以原包装进口,并有明确产地标记。对发现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包括入境口岸等规定),或无原包装及明显产地标记的,或夹带疫区水果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按照水果检验检疫规程对进境水果进行现场抽查、取样和剖果,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病虫果的,要及时送实验室鉴定和检测。在实验室未报出结果前,进境水果不得销售、使用,可暂时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冷库等场所。各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进境水果冷库等存放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实验室有害生物鉴定和检测力量,对进境水果样品、有害生物或可疑病虫果等及时进行检疫和鉴定,并出具实验室结果报告。无法鉴定到种的有害生物,应出具鉴定至最小分类地位的结果报告。对于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加强对进境水果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发现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对于没有检测能力的局,应委托总局商检研究所检验。
      六、对于途径香港、澳门中转进入内地的水果,由总局确认的有关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的机构要认真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并附上证书复印件。对于来自疫区或产地不明确,或者不能提供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正本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文件。
      七、总局将对水果检验检疫情况做检查,对不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的予以通报批评。
      如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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