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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打击非法进口“红油”的公告(1999年9月30日发布)
    发布时间:2007-06-28 06:14:00  来源:  浏览:2464次

      为了保障我国石化工业的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进口“红油”(香港地区专用的添加红色染色的免税柴油)的活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储存、买卖、使用“红油”以及“红油”与其它成品油勾兑的混合成品油。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船舶以及具有双重户籍的港澳流动渔船使用“红油”,一律严格限制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
      二、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查获的“红油”(包括“红油”与其它成品油勾兑的混合成品油,下同),凡查实是走私的,一律交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对无法查清进口来源的,由查获部门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各执法部门没收的“红油”一律变卖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石油批发企业。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出售或使用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变卖的“红油”前,必须先进行脱色处理,未脱去红色的不得进入国内市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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