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 > 废物专题
    环境保护部关于核定2010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环办〔2009〕109号)
    发布时间:2009-09-04 06:00:00  来源:  浏览:2256次

    环境保护部关于核定2010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环办〔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0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单位的管理,2010年核定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推进“圈区管理”的原则。

     

      二、定点单位考核程序

     

      (一)2010年申请定点单位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环保厅(局)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各省(区、市)环保厅(局)应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评估标准》(见附件二、三)(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2009年定点单位未实际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按照《考核标准-新建企业》进行考核。

     

      (三)各省(区、市)环保厅(局)应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考核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并通过公示的企业名单、定点单位申请表和考核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我部(请将有关电子文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经我部审核通过的2010年定点单位,将在我部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最后经审定的定点单位,将予以公告。

     

      三、推进定点单位优化调整

     

      (一)我部已批准两个以上园区开展“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区外不予增加新的定点单位。

     

      (二)经我部批准开展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定点单位数量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再增加区外的定点单位。

     

      (三)未实行“圈区管理”的省(区、市),严格限制定点单位数量(各省定点单位数量见附件四),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定点单位。

     

      (四)确有必要增加新定点单位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的定点单位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单位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单位),优先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定点。

     

      (五)对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特别是管理混乱、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经营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进行清理淘汰。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肃核定工作纪律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单位核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明确时限,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对在定点单位核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我部将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杜科雄

     

      联系电话:(010)66556257

     

      Email:du.kexiong@mep.gov.cn

     

      附件:1.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评估标准(试行)

     

          3.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评估标准―新建企业(试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数量

     

      二○○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圈区管理区内企业(家)

    圈区管理区外企业(家)

    小计(家)

    北   京

     

    4

    4

    天   津

    74

    0

    74

    河   北

    16

    25

    41

    山   西

     

    4

    4

    内 蒙 古

     

    2

    2

    辽   宁

     

    31

    31

    吉   林

     

    4

    4

    黑 龙 江

     

    3

    3

    上   海

     

    10

    10

    江   苏

     

    45

    45

    浙   江

    73

    56

    129

    安   徽

     

    9

    9

    福   建

     

    14

    14

    江   西

     

    7

    7

    山    东

    18

    30

    48

    河   南

     

    3

    3

    湖   北

     

    1

    1

    湖   南

     

    4

    4

    广   东

    17

    114

    131

    广   西

     

    9

    9

    海   南

     

    3

    3

    重   庆

     

    3

    3

    四   川

     

    2

    2

    云   南

     

    1

    1

    陕   西

     

    3

    3

    甘   肃

     

    1

    1

    青   海

     

    2

    2

    宁   夏

     

    1

    1

    合   计

    198

    391

    589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