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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7]62号)
    发布时间:2007-11-02 06:00:00  来源:  浏览:2161次


    (汇发[2007]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汇发[2003]5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无需向企业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二、企业进口报关时,海关不再核查《情况表》。

    三、本通知自2007121日起执行。
      外汇局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和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00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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