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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395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14日 汇发[2002]113号)

    该通知已被(汇发[2010]57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
    ┠────┼─────────────────┼─────────────────┼──────────┼────────┨
    ┃“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
    ┃管理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 ┃
    ┃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 ┃
    ┃    │法》。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印件;     ┃
    ┃    │                 │构代码证书;           │          │2.企业变更名称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后,需继续清理 ┃
    ┃    │                 │外资企业:            │          │旧名称项下的进 ┃
    ┃    │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          │口付汇核销业务。┃
    ┃    │                 │书;               │          │        ┃
    ┃    │                 │2.工商营业执照;         │          │        ┃
    ┃    │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          │        ┃
    ┃    │                 │构代码证书;           │          │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        ┃
    ┗━━━━┷━━━━━━━━━━━━━━━━━┷━━━━━━━━━━━━━━━━━┷━━━━━━━━━━┷━━━━━━━━┛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黑名单”│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外汇局│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1.“黑名单” ┃
    ┃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核实的进│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     │法》。             │口单位违│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 ┃
    ┃     │                │规材料。│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有效期最低为 ┃
    ┃     │                │    │联)或其它凭证的;         │自公布之日起 ┃
    ┃     │                │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六个月。   ┃
    ┃     │                │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       ┃
    ┃     │                │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       ┃
    ┃     │                │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
    ┃     │                │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       ┃
    ┃     │                │    │的;                │       ┃
    ┃     │                │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
    ┃     │                │    │法》其它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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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预付│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1.《进口付汇备案表┃
    ┃货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付汇后不能补办;┃
    ┃项下│法》;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个月;      ┃
    ┃进口│定》;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付汇│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备案│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
    ┃管理│知》;             │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 │           │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  │。        ┃
    ┃  │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           │保函;          │         ┃
    ┃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第5条的通知          │           │             │         ┃
    ┗━━┷━━━━━━━━━━━━━━━━┷━━━━━━━━━━━┷━━━━━━━━━━━━━┷━━━━━━━━━┛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异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审核相应的材料: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付汇后 不能补办 ┃
    ┃的备│法》;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  │;        ┃
    ┃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条件之一的即可;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  │定》;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 │个月;      ┃
    ┃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 │3.一份《进口付汇备┃
    ┃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  │知》;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位一致;         │用证项下除外); ┃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合资合作设备”或“外  │须在网上核注、结案┃
    ┃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  │8.《关于修改┃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2)托收:托收通知书;        │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
    ┃  │知》;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编号、币种、金额。┃
    ┃  │9.《关于修改┃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  │知》;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备用信用证;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
    ┃  │的通知》;            │                   │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             │案表的真伪。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                   │             │         ┃
    ┃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             │                   │             │         ┃
    ┗━━┷━━━━━━━━━━━━━━━━━┷━━━━━━━━━━━━━━━━━━━┷━━━━━━━━━━━━━┷━━━━━━━━━┛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先支│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后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付汇后不能补办;┃
    ┃转口│法》;              │3.进口、出口合同;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
    ┃项下│定》;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
    ┃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备案│知》;              │列材料:           │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管理│6.《关于修改┃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              │         ┃
    ┃  │知》。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         ┃
    ┃  │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         ┃
    ┃  │                 │用信用证。          │              │         ┃
    ┗━━┷━━━━━━━━━━━━━━━━━┷━━━━━━━━━━━━━━━┷━━━━━━━━━━━━━━┷━━━━━━━━━┛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外│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1.《进口付汇备案表┃
    ┃工程│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付汇后不能补办;┃
    ┃使用│法》;             │3.进口合同;       │此类备案;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物资│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个月;      ┃
    ┃付汇│定》;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3.一份《进口付汇备┃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有分包,可不提供);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知》。             │审核下列材料: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  │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                │(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             │         ┃
    ┃  │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         ┃
    ┃  │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             │         ┃
    ┃  │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         ┃
    ┗━━┷━━━━━━━━━━━━━━━━┷━━━━━━━━━━━━━┷━━━━━━━━━━━━━┷━━━━━━━━━┛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不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1.《进口付汇备案 ┃
    ┃名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不含)的预付货款,│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企业│法》;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        ┃
    ┃进口│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应审核下列材料: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2.备案表有效期为 ┃
    ┃付汇│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一个月;     ┃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或备用信用证;   │3.一份《进口付汇 ┃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 │备案表》只能办理一┃
    ┃  │知》;              │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  │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次付汇手续(可分装┃
    ┃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 │信用证项下除外);┃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4.货到汇款项下, ┃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 │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
    ┃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一致;   │单的编号、币种、金┃
    ┃  │8.《关于修改┃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或“外资设备物品 │单须在网上核注、结┃
    ┃  │知》;              │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时,须审核外经贸 │案,该报关单留存外┃
    ┃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              │部门的“进口设备清 │汇局两年备查。  ┃
    ┃  │通知》;             │              │单”和 批准证书、  │         ┃
    ┃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合作合作章程、验资 │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报告;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 │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 │         ┃
    ┃  │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案类别。      │         ┃
    ┗━━┷━━━━━━━━━━━━━━━━━┷━━━━━━━━━━━━━━┷━━━━━━━━━━┷━━━━━━━━━┛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真实│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1.《进口付汇备案表┃
    ┃性审│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审核相应的材料:     │不能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 │》付汇后不能补办;┃
    ┃核付│法》;             │一、当被外汇局列入    │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汇备│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
    ┃案管│定》;             │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
    ┃理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1 进口合同;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  │知》;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 │用证项下除外); ┃
    ┃  │6.《关于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 │4.被外汇局列入“黑┃
    ┃  │通知》。            │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 │名单”的企业须逐笔┃
    ┃  │                │0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 │办理;      ┃
    ┃  │                │1 托收:托收通知书;   │的收货单位一致;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
    ┃  │                │2 预付货款:经银行核对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 │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
    ┃  │                │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  │别。          │不一致的报关单,须┃
    ┃  │                │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  │            │网上核注、结案打印┃
    ┃  │                │信用证;         │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  │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  │            │局。       ┃
    ┃  │                │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  │            │         ┃
    ┃  │                │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            │         ┃
    ┃  │                │二、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  │            │         ┃
    ┃  │                │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审  │            │         ┃
    ┃  │                │核以下材料:       │            │         ┃
    ┃  │                │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            │         ┃
    ┃  │                │1 进口合同;       │            │         ┃
    ┃  │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            │         ┃
    ┃  │                │3 提单;         │            │         ┃
    ┃  │                │4 委托代理协议;     │            │         ┃
    ┃  │                │5 进口登记证、进口许可证 │            │         ┃
    ┃  │                │或免税批件        │            │         ┃
    ┃  │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 │            │         ┃
    ┃  │                │联网核查IC卡。      │            │         ┃
    ┃  │                │三、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 │            │         ┃
    ┃  │                │1998年9月1日以前,须审核 │            │         ┃
    ┃  │                │以下材料:        │            │         ┃
    ┃  │                │0 进口合同;       │            │         ┃
    ┃  │                │1 提单;         │            │         ┃
    ┃  │                │2 商业发票;       │            │         ┃
    ┃  │                │3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二 │            │         ┃
    ┃  │                │次核对鉴别证明;     │            │         ┃
    ┃  │                │4 依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贸易 │            │         ┃
    ┃  │                │方式,还须审核相应的付汇 │            │         ┃
    ┃  │                │材料。          │            │         ┃
    ┃  │                │四、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            │         ┃
    ┃  │                │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            │         ┃
    ┃  │                │1.进口合同;       │            │         ┃
    ┃  │                │2.提单;         │            │         ┃
    ┃  │                │3.商业发票;       │            │         ┃
    ┃  │                │4.进口货物报关单;    │            │         ┃
    ┃  │                │5.其它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 │            │         ┃
    ┃  │                │备案的业务审核相应的付汇材│            │         ┃
    ┃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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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货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汇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 │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项下│法》;              │公章);          │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  │一式两联)上加盖“┃
    ┃进口│3.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内容填写一致;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付汇│(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3.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章”,第一联留存外┃
    ┃核销│知;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核销表” (一式两联)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管理│4.《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通知》。            │              │应注明“货到汇款”的结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算方式,并填写报关单编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到货日期;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4.外汇指定银行已在贸易 │         ┃
    ┃  │                │              │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  │         ┃
    ┃  │                │              │“已核销章”;     │         ┃
    ┃  │                │              │5.属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 │         ┃
    ┃  │                │              │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 │         ┃
    ┃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 │         ┃
    ┃  │                │              │“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
    ┃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         ┃
    ┃  │                │              │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         ┃
    ┃  │                │              │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 │         ┃
    ┃  │                │              │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 │         ┃
    ┃  │                │              │材料。         │         ┃
    ┗━━┷━━━━━━━━━━━━━━━━┷━━━━━━━━━━━━━━┷━━━━━━━━━━━━┷━━━━━━━━━┛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信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证、│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销表(一式两联);   │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托收│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据、内容填写一致;     │一式两联)上加盖“┃
    ┃、预│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付货│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登记的);       │ (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 │章”,第一联与报关┃
    ┃款项│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4.进口货物报关单;   │公章;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下进│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口付│知》;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金额应不超过报关单上总价金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汇核│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额;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销管│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4.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 │查;        ┃
    ┃理 │知》。              │要的材料);       │前的进口报关单,应审核海关 │2.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 │部分被核销时,外汇┃
    ┃  │                 │,提供有关核准件;   │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 │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项下)。        │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 │办理核注、打印电子┃
    ┃  │                 │            │单的真实性;        │底帐、退单返回,并┃
    ┃  │                 │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
    ┃  │                 │            │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已核销币种、金额,┃
    ┃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监管业务章”;   ┃
    ┃  │                 │            │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                 │            │相应材料;         │全部被核销时,外汇┃
    ┃  │                 │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            │招标、国内供货”。     │办理核注、结案、打┃
    ┃  │                 │            │              │印电子底帐、留单返┃
    ┃  │                 │            │              │回,并加盖“进口付┃
    ┃  │                 │            │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保税│寄售│1.《结汇、售汇及付汇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
    ┃仓库│代销│管理规定》;     │(一式两联);        │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
    ┃进口│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
    ┃货物│  │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合同;         │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
    ┃项下│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  │方一致;       │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
    ┃付汇│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记的);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
    ┃核销│  │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   │作为购付汇凭证。  │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
    ┃管理│  │4.《关于“进出口报关 │或海关免税证明;       │          │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 ┃
    ┃  │  │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  │          │币;          ┃
    ┃  │  │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 │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  │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
    ┃  │  │通知》;       │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  │          │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 ┃
    ┃  │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 │“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 │          │易;          ┃
    ┃  │  │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 │”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
    ┃  │  │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 │          │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
    ┃  │  │题的通知》;     │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          │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
    ┃  │  │6.《关于保税仓库外汇 │据。             │          │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
    ┃  │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           │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  │  │           │               │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
    ┃  │  │           │               │          │留存五年备查;     ┃
    ┃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
    ┃  │  │           │               │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
    ┃  │  │           │               │          │中。         ┃
    ┠──┼──┼───────────┼───────────────┼──────────┼───────────┨
    ┃  │买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销售│           │(一式两联);        │          │           ┃
    ┃  │  │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  │  │           │3.进口合同;         │          │           ┃
    ┃  │  │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    │          │           ┃
    ┃  │  │           │登记的);           │          │           ┃
    ┃  │  │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    │          │           ┃
    ┃  │  │           │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          │           ┃
    ┃  │  │           │6.起运国(地区)为“中    │          │           ┃
    ┃  │  │           │华人民共和国(142)”、    │          │           ┃
    ┃  │  │           │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   │          │           ┃
    ┃  │  │           │、输方式为“保税”的、加   │          │           ┃
    ┃  │  │           │盖海关“验讫章”正本进口   │          │           ┃
    ┃  │  │           │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          │           ┃
    ┃  │  │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   │          │           ┃
    ┃  │  │           │贸易方式为“保仓库货物    │          │           ┃
    ┃  │  │           │(1233)”的、加盖海关    │          │           ┃
    ┃  │  │           │“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   │          │           ┃
    ┃  │  │           │关单(进仓报关单);     │          │           ┃
    ┃  │  │           │8.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   │          │           ┃
    ┃  │  │           │理方式要求的其有效凭证和   │          │           ┃
    ┃  │  │           │商业单据。          │          │           ┃
    ┗━━┷━━┷━━━━━━━━━━━┷━━━━━━━━━━━━━━━┷━━━━━━━━━━┷━━━━━━━━━━━┛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深加│  │1.《结汇、售汇及│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转入方进口│1.转入方与转出方 ┃
    ┃工结│  │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货物报关单│的报关单相关内容应┃
    ┃转项│来料│2.《贸易进口付汇│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与转出方出│一致;      ┃
    ┃下付│转进│核销监管暂行办法│4、转厂合同;              │口货物报关│2.外汇局应在贸易 ┃
    ┃汇核│料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单上商品名│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销管│  │3.《关于重新明确│(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称、数量及│(一式两联)、进口┃
    ┃理 │  │使用进出口报关单│(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金额应一致│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  │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关单;                 │。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  │  │问题的通知》;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章”,第一联与报关┃
    ┃  │  │4.《关于“进出口│(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 │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  │  │统”软件升级和调│                    │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  │  │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  │  │》;      │                    │     │查;       ┃
    ┃  │  │5.《关于对进口货│                    │     │3.外汇局应及时、准┃
    ┃  │  │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类进行售付汇、核│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通知》;    │                    │     │         ┃
    ┃  │  │6.《关于深加工结│                    │     │         ┃
    ┃  │  │转(转厂)售付汇│                    │     │         ┃
    ┃  │  │及核销有关问题的│                    │     │         ┃
    ┃  │  │通知》;    │                    │     │         ┃
    ┃  │  │7.《关于印发〈深│                    │     │         ┃
    ┃  │  │加工结转(转厂)│                    │     │         ┃
    ┃  │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                    │     │         ┃
    ┃  │  │程序〉的通知》。│                    │     │         ┃
    ┠──┼──┼────────┼────────────────────┼─────┼─────────┨
    ┃  │  │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         ┃
    ┃  │进料│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  │转进│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     │         ┃
    ┃  │料 │        │4 转厂合同;              │     │         ┃
    ┃  │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     │         ┃
    ┃  │  │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     │         ┃
    ┃  │  │        │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     │         ┃
    ┃  │  │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     │         ┃
    ┃  │  │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     │         ┃
    ┃  │  │        │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     │         ┃
    ┃  │  │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     │         ┃
    ┃  │  │        │核销单的复印件。            │     │         ┃
    ┠──┼──┼────────┼────────────────────┼─────┼─────────┨
    ┃  │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         ┃
    ┃  │来料│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  │加工│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     │         ┃
    ┃  │转内│        │4.合同;                │     │         ┃
    ┃  │销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        │(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    │     │         ┃
    ┃  │  │        │(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     │         ┃
    ┃  │  │        │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     │         ┃
    ┃  │  │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     │         ┃
    ┗━━┷━━┷━━━━━━━━┷━━━━━━━━━━━━━━━━━━━━┷━━━━━┷━━━━━━━━━┛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贸易方式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属于实物│1.根据验资报告确┃
    ┃为“合资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一式两联);      │投资的报关│定企业投资的组成┃
    ┃合作设备 │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单不得用于│;2.由合资合作合┃
    ┃(2025)”│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付汇核销;│同、章程、外经贸┃
    ┃“外资设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登记的);       │2.超出外经│部门核准的设备进┃
    ┃备物品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4.进口合同及发票;    │贸部门核准│口清单确定企业进┃
    ┃(2225)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 │的设备进口│口设备的总金额;┃
    ┃”项下付 │知》;             │证书;          │清单以外的│3.结合其他单证确┃
    ┃汇核销管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进口货物报│定企业能否支付进┃
    ┃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关单不得用│口设备款;4.应在┃
    ┃     │通知》。            │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于付汇核销│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     │                │8. 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 │。    │核销表(一式两联┃
    ┃     │                │用);          │     │)、进口货物报关┃
    ┃     │                │9. 进口货物报关;     │     │单上加盖“进口付┃
    ┃     │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     │,第一联与报关单┃
    ┃     │                │             │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     │                │             │     │,第二联与其它单┃
    ┃     │                │             │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
    ┃     │                │             │     │五年备查;5.外汇┃
    ┃     │                │             │     │局应及时将贸易进┃
    ┃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
    ┃     │                │             │     │机系统中。   ┃
    ┗━━━━━┷━━━━━━━━━━━━━━━━┷━━━━━━━━━━━━━┷━━━━━┷━━━━━━━━┛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报关│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仅适用于以下情况:│1.只有属于凭许可证┃
    ┃单上│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一式两联);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及配额管理的进口的┃
    ┃经营│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商品方可办理此种核┃
    ┃单位│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进口付汇备案表;    │下的进口;    │销;       ┃
    ┃与付│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进口货物报关单;    │2.许可证、进口配额│2.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汇单│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5.核销说明;       │、重要登记商品项下│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位不│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6.进口合同;       │的进口。     │一式两联)、进口货┃
    ┃一致│知》;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物报关单上加盖“进┃
    ┃付汇│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8.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核销│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             │         │”,第一联与报关单┃
    ┃管理│知》。              │             │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
    ┃  │                 │             │         │外汇局二年备查,第┃
    ┃  │                 │             │         │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
    ┃  │                 │             │         │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                 │             │         │;        ┃
    ┃  │                 │             │         │3.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         ┃
    ┗━━┷━━━━━━━━━━━━━━━━━┷━━━━━━━━━━━━━┷━━━━━━━━━┷━━━━━━━━━┛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贸易│《贸易进口付│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1.付汇金额须小于或等于│1.办理退汇核销的结┃
    ┃进口│汇核销监管暂│2 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金额与退汇金额之│汇水单须为出口收汇┃
    ┃付汇│行办法》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和;         │核销专用联;2.只有┃
    ┃项下│      │4 申请报告;              │2.进口单位原以现汇对外│从境外退汇方可办理┃
    ┃退汇│      │5 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支付的,退回的外汇可以│退汇核销;3.外汇局┃
    ┃核销│      │6 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正本; │存入其经常项目帐户中保│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
    ┃管理│      │7 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留,原购汇对外支付的则│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      │                    │收入的外汇须结汇;  │)、结汇水单/收帐 ┃
    ┃  │      │                    │3.退汇应是从境外退回,│通知上加盖“进口付┃
    ┃  │      │                    │且未办理过出口收汇核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销手续。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  │      │                    │           │销表第一联、已加盖┃
    ┃  │      │                    │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  │      │                    │           │审章”的结汇水单/ ┃
    ┃  │      │                    │           │收帐通知与报关单电┃
    ┃  │      │                    │           │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
    ┃  │      │                    │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  │      │                    │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  │      │                    │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转口│1.《贸易进口付汇│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1.转口后收入│1.进出口合同中商 ┃
    ┃贸易│核销监管暂行办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金额须大│品名称应一致;  ┃
    ┃项下│》;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于原进口付汇│2.外汇局应在贸易 ┃
    ┃付汇│2.《进口付汇核销│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正本; │金额。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5.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2.应审核收帐│(一式两联)、结汇┃
    ┃管理│定》。     │                   │通知或结汇水│水单/收帐通知上加 ┃
    ┃  │        │                   │单。    │盖“进口付汇核销已┃
    ┃  │        │                   │      │报审章”, 贸易进 ┃
    ┃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
    ┃  │        │                   │      │一联、已加盖“进口┃
    ┃  │        │                   │      │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      │的结汇水单/收帐通 ┃
    ┃  │        │                   │      │知留存外汇局二年备┃
    ┃  │        │                   │      │查,第二联与其它单┃
    ┃  │        │                   │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
    ┃  │        │                   │      │年备查;3.外汇局应┃
    ┃  │        │                   │      │及时、准确将贸易进┃
    ┃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
    ┃  │        │                   │      │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
    ┃  │        │                   │      │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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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外│1.《贸易进口付│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贸易进口到货核销表│1.外汇局应在贸易”┃
    ┃工程│汇核销监管暂行│2.进口付汇核销单;           │与所报审单证内容相│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使用│办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符。       │”(一式两联)、进┃
    ┃物资│2.《进口付汇核│4.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的);│         │口货物报关单、收汇┃
    ┃项下│销贸易真实性审│5.收汇凭证。              │         │凭证上加盖“进口付┃
    ┃付汇│核规定》。  │                    │         │汇核销已报审章”,┃
    ┃核销│       │                    │         │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
    ┃管理│       │                    │         │年备查,第二联与其┃
    ┃  │       │                    │         │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
    ┃  │       │                    │         │存五年备查;   ┃
    ┃  │       │                    │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         ┃
    ┗━━┷━━━━━━━┷━━━━━━━━━━━━━━━━━━━━┷━━━━━━━━━┷━━━━━━━━━┛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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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异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报审单证与│1.外汇局应在”贸易┃
    ┃付汇│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一式两联);     │贸易进口到货│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核销│法》;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核销表内容相│”(一式两联)、进┃
    ┃管理│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 进口货物报关单;   │符。    │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进口付汇备案表;   │2.异地付汇的│“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5.按不同结算方式的付汇 │核销由备案表│审章”,第一联与报┃
    ┃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须审核相应的材料。   │签发地外汇局│关单电子底帐打印件┃
    ┃  │知》;               │            │负责。   │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
    ┃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            │      │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
    ┃  │知》。              │            │      │备查;      ┃
    ┃  │                 │            │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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