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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7 06:00:00  来源:  浏览:2285次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
    署税发〔2004〕441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详见附件),自2005年l月l日起执行。现转发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目录》自2005年l月l日起执行,即2005年l月l日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一律按照《外资目录》执行。对属于《外资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l997〕l0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和2002年4月l日至2004年l2月3l日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按照《通知》规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资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H”,例如,第一类第l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H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l项应填写为: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H030101)。
    《减免税管理系统》参数库调整的问题将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l997〕37号)以及《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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