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政策调整问题
1.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给依法予以处罚。
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直接出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应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完成了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在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内,对产品出口情况可有选择地进行调查。对于上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