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署税〔2000〕236号 |
【发布日期】2000年5月17日 |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7日 |
【法律类别】海关关税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
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 署税〔2000〕2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中国银行在上述规定赔付的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赔付责任的,不再另行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