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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8]21号)
    发布时间:2008-05-30 14:23:00  来源:  浏览:2015次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6类共26个税目商品进口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
        对冻猪肉执行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执行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植物油
        从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对橄榄油和椰子油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饲料
        对豆粕和花生粕执行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
        对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五、棉花
        从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六、其他3个税目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
        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述调整(除棉花、植物油外)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前五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一,第六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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