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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
    发布时间:2009-07-31 06:00:00  来源:  浏览:2080次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预[2009]347号
    【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4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三、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五、专员办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且生产出产品,并在确认无误后向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用途证明)。

      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备案及审核具体办法依照《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七、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税,由海关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办理。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4);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附:1.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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