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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第4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318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浙江、福建、山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严格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2000年1月20日至1月30日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浙江、福建、山东等十个省市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商品:
      1.汽车轮胎 2.计算机 3.电动机 4.电焊机 5.传真机 6.电话机 7.汽车报警器 8.电动食品加工机 9.电烤箱 10.电灶
      二、检查要求:
      1.检查是否加贴了CCIB安全认证标志,法检商品是否经过了检验。
      2.鉴别加贴的CCIB标志真伪,是否是假冒品牌和假冒获CCIB认证的产品。
      3.未加贴CCIB标志和假冒产品要停止销售,并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安全质量检测。试验样品由商场免费提供,并负责送到指定的实验室(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试验费用由商场支付。
      4.购买部分加贴了CCIB标志产品进行安全质量检验。(购买试验样品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市场范围,制定联合检查的工作方案。在检查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时,应当严格依照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程序要合法,结论要准确;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要案件,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后予以曝光。
      检查结束后,请按《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不合格情况统计表》(附件3)的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典型事例一起于2月20日前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
      附件1:《抽取试验样品要求》(略)
      附件2:《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抽查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3:《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不合格情况统计表》(略)

                       二000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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