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文字号】公告2002年第25号 |
【发布日期】2002年7月3日 |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5日 |
【法律类别】贸易贸易禁止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失效,被5部门公告2008年第11号废止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商品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序号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0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