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6号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7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法律类别】技术进出口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废止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