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精神,现对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对党政领导机关原则上实行无偿服务,免费提供已开发的数据、报表等资料。如要求复印或提供尚未开发的数据,需占用机时和人力的,根据情况收取工本费、复印费。
(二)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统计资料费:统计资料指已开发并可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包括纸介质、磁介质资料)。查询统计资料中的数据,每次20元至150元。
(二)统计数据开发费:统计数据开发资料指根据用户需要编制程序并使用计算机对统计数据进行特殊加工处理制成的数据资料。
1.开机费:每次从20元起收,计算机打印超过2页的,从第3页起每一页加收5元;制作软盘数据的每片盘收费100元。
2.软盘费:普通3英寸盘20元/片;激光3英寸盘300元/片。
3.数据费:
(1)每一项进出口商品的量值2元;
(2)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国别(地区)进出口量值10元;
(3)每一个国别(地区)下分列进口或出口商品量值50元至200元;
(4)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经营单位进口或出口量值100元;
(5)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境内目的地或境内货源地量值40元;
(6)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进境或出境海关的量值20元;
(7)每一项进出口商品下分列贸易方式量值20元。
其他统计项目组合,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收费;对订有协议的固定用户给予20%的优惠。
(三)资料复印费:每复印一页1元。
请各海关据此到当地物价局、财政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