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印章的通知
署税函〔2003〕16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发放形式的通知》(署税函〔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经贸委通过挂号形式直接向各直属海关邮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二联),口岸海关据此核对进出口经营单位向海关递交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一联)无误后不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国务院机构调整,自2003年5月20日起,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改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加盖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印章,原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印章同时停止使用。现随附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见附件),供核对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略)
海关总署
20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