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加工贸易管理类 > 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办公厅  下发《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操作规范》的通知  [署办税〔2000〕130号]
    发布时间:2000-04-06 15:47:52  来源:  浏览:2485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  下发《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操作规范》的通知

    署办税〔2000130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根据《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税款保付保函实转台账联系配合办法》(中银结〔200084号),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各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严格按《规范》进行操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  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操作规范(试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046

    附件

    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操作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根据《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税款保付保函实转台账联系配合办法》(中银结〔200084号)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账号、印鉴、企业分类名单备案

        实施保函“实转”台账业务前,各加工贸易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将行政章印鉴和财务部门提供的中央金库账号,书面送达中国银行指定的台账业务部门备案。

        各主管海关企管部门应按规定将C类和D类的加工贸易企业名单及时抄送当地中国银行。

        二、保函“实转”台账的开设、登记

        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实转”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

        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实转”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或由“空转”转为“实转”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保函开设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当地中国银行保函部门申请开设保函。

        海关凭银行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第一联、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办理保函“实转”台账的登记手续。并将通知单上的保函号、保函金额(保函金额不得小于台账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密押等输入计算机。对密押不符的,应及时与中国银行联系,查明原因,不得强行通过。经核对密押相符的,按规定核发登记手册,并将保函正本专档存放,保函副本与其他单证一并归档。

        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或由“空转”转为“实转”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80天内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经向银行核实未开立台账的,可在开出联系单未登记的状态下先删除联系单,再删除备案或变更记录。

        三、保函“实转”台账的变更、登记

        为确保海关与中国银行联系配合的一致性,对同一登记手册,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实转”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或者缴纳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

        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保函“实转”台账变更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若变更后保证金金额小于或等于原保函金额的,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向中国银行办理台账变更登记手续。若变更后保证金金额大于原保函金额以及合同延期的,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保函修改申请到中国银行办理保函修改。

        由于汇率变化,变更(不包含台账金额、台账有效期变更)后的保证金增额小于1000元人民币的,计算机将不产生变更联系单。

        海关凭银行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第一联、保函修改正本和一联副本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变更通知单上的保函号、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等输入计算机,按规定核发登记手册后,将保函修改正本专档存放,保函修改副本与其他单证一并归档。

        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80天内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登记通知单,经核实银行未办理保函“实转”台账变更的,可通过“撤消当前变更记录功能”予以撤消。

        四、保函预警管理

        核销部门应指定专人,定期通过“保函预警提示”(报核后保函延期预警提示、保函有效期到期预警提示、逾期未报核手册索赔预警提示)功能打印清表,并根据提示情况逐票核实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关(处)长审批。

        五、保函正本、保函修改正本归档登记

        档案管理部门(人员)收到归档的保函正本、保函修改正本后,应通过计算机“保函归档登记”功能进行登记。并将计算机自动产生的保函归档号(归档流水号:关区号+年份+顺序号)填写在保函正本、保函修改正本的右上角后,专档存放。

        保函修改正本归档登记时,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应核对“保函已归档数”与“保函份数”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已有归档号的保函正本或保函修改正本(已归档的)发生遗失,其补办的保函正本或保函修改正本应按原归档号归档。没有归档号的保函正本、保函修改正本(原来归档的)发生遗失,其补办的保函应通过“保函归档登记”功能进行登记归档。

        六、保函正本和保函修改正本遗失补办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通过“保函归档查询”功能查询保函实际归档情况,发现保函正本、保函修改正本遗失应及时上报。

        主管海关一旦发现保函正本或保函修改正本遗失,应在保函有效期内开具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行政章后,第四联海关留存,另三联派专人送至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凭以补办保函。

        补办申请送达后,海关应同时收回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签注收到时间、签收人并加盖银行台账业务部门印章的税款保付保函遗失补办申请书第三联。

        (二)海关在接到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的通知后,应指派专人领取补办的保函正本或保函修改正本后归档。

        七、保函“实转”台账对账

        主管海关和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仍实行实时对账、每日对账、每月对账。

        (一)实时对账

        主管海关在办理保函台账的开设、变更、核销、挂账、停账等业务时,实行实时对账,即必须在核对有关通知单或联系单密押无误后,方予办理。

        (二)每日对账

        主管海关应指定专人核对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送交海关的税款保付保函业务情况日对收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

        (三)每月对账

        主管海关应指定专人在每月5日前打印上两月的税款保付保函业务情况月对账单,送交中国银行进行核对。

        八、报核后保函展期管理

        企业报核后,由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或涉嫌走私违规海关正在调查等原因,不能按期结案,保函需作展期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核销部门根据“保函延期预警提示”,对台账核销期满前20天内,经主管关(处)长审批同意展期的手册,不需产生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但应先开出尾号为“77”的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并先登记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后,通过“保函展期功能”,开出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一式四联,第一、二联银行留存,第三联企业留存,第四联海关留存)并加盖行政章后,通知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二)企业持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保函修改申请书及其他有关单证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展期。

        (三)核销部门在台账核销期满后20天之前收到中国银行直接送达的保函修改正本、保函修改副本和税款保付保函展期登记通知单(第一联)后,应通过“保函展期功能”修改保函有效期,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将保函修改正本、副本分别移交归档。若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银行保函修改正本等单据,应按规定在原保函有效期内作出索赔决定。

        九、保函的索赔管理

        (一)开出索赔书

        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应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对保函超期不得开出索赔书。若保函金额不足索赔的,海关可在保函金额内开出索赔书进行索赔,超出保函金额部分,另行追缴。

        主管海关应通过“索赔书管理功能”开出索赔书(一式四联,第四联海关留存、其他三联交中国银行)并经主管关(处)长签名后加盖行政章。通过复核时,计算机自动产生索赔书号(关区号+索字+〔年份〕+第+××××+号)。主管海关应将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专用缴款书、保函正本(含修改正本)在开出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当日送达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进行索赔。

        若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的企业名称与保函正本(含修改正本)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随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文件(复印件)。主管海关收回银行签收的索赔书第三联(以下称索赔书回执)后,办理索赔书回执登记手续。

        (二)登记索赔书回执

        主管海关收回银行索赔书回执后,应通过“登记索赔书回执”功能输入索赔书号,核对企业名称、手册号、保函号、保函金额、索赔银行、索赔金额、索赔书开出时间后,输入银行签收时间。

        十、保函记录注销

        海关核销部门按规定为企业办理合同核销结案手续后,出具尾号为“99”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注明“正常开设台账”或“停止办理台账”)、保函正本和保函修改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交由企业送交中国银行台账业务部门。海关收到中国银行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账账户关闭通知单登记后,保函记录自动注销。若保函已办理索赔的,在主管海关登记索赔回执后,保函记录自动注销。

        十一、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范自2000410日起执行。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