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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调整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署税发〔2001〕356号]
    发布时间:2001-03-17 16:25:25  来源:  浏览:2132次

    海关总署  调整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署税发〔2001356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方便企业正常进出口,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分册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816号)试行近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加工贸易分册管理试行办法进行部分调整,并从200110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署税〔1999816号文附件1《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第二条规定:“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异地报关分册用于异地报关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现调整为:“分册分为直接报关分册和深加工结转分册。直接报关分册包括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在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时,企业确有需要并经海关核准,可核发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在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时,企业确有需要并经海关核准,可核发异地直接报关分册。

        直接报关分册用于企业本地或异地直接进出口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企业本地或异地深加工结转报关。”

          二、署税〔1999816号文附件1《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第五条第7项规定:“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

        现调整为:“深加工结转分册包括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得包含进口料件部分,限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

        分册批准权限由各关按实际情况掌握。”

          三、署税〔1999816号文附件1《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第八条规定:“分册号是用来识别手册的惟一标志,由十二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FGF表示异地报关分册,G表示深加工结转分册),第二至五位为关区代码,第六位为年份,第七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现调整为:“分册号是用来识别手册的惟一标志,由十二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为FGF表示直接报关分册,G表示深加工结转分册),第二至五位为关区代码,第六位为年份,第七至十二位为流水号。”

          四、署税〔1999816号文附件1《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使用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第3点规定的除外)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现调整为:“企业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应填报总册号,其他内容(第十五条第3点规定的除外)应按照分册备案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其他仍按照署税〔1999816号文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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