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待遇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5〕署行字第90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外交部、财政部、公安部〔1985〕部国字第961号文有关规定摘录如下,请遵照办理。
一、常驻首席代表由外交部礼宾司发给外交官证。副代表以及级别相当于联合国P薪金级以上者,须先由常驻首席代表就上述人员的职务或身份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外交官证。其余人员发给公务人员证。他们签证一般应与其所享受的待遇相一致。在待遇未确定前,可先按其护照类别发给相应签证。
上述证件中均注明属联合国专门机构官员。
代表处中持普通护照的人员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签证、证件。
代表处的中国工作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在关税豁免方面,对代表处公用物品、享受上述外交官或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员的自用物品,分别按有关驻华使馆、外交官、公务人员的现行规定办理。
三、在通讯方面,代表处享受与驻华使馆相同的使用外交邮袋和政务电报的权利。
四、代表处临时来华人员的登记签证、代表处人员赴开放城市旅游、枪支管理、购买优价汽油、税费豁免以及其他待遇事项,均按照对待驻华使馆、外交官、公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办理。
对常驻首席代表、副代表和其他人员,海关均按我外交部给予的签证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