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申报与通关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  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1〕365号〕
    发布时间:1991-03-23 10:10:23  来源:  浏览:2305次

    海关总署  对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1365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执行署监一〔19901291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现将该规定废止,自文到之日起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签证不再收费。前已收取的签证费不予退回。

        二、对于出口货样、广告品,凡符合我署〔1986〕署货字第 496号文和署监一〔1990698号文的有关规定且数量合理的,不属于出口收汇核销范围,可不办理有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1323

     

  • 标签:
  • 出口收汇
  • 核销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