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旅客通关及邮寄物品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  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处进口办公用车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4〕407号〕
    发布时间:1994-06-28 14:34:47  来源:  浏览:2485次

    海关总署  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处进口办公用车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440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的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3

    87号)规定,除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

    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

    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根据上述规定,特就外国或地区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

    处小汽车进口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核实,目前已有39家外国或地区航空公司与我

    国签订了航空协定并在我国设立了办事处(详见附件),其中:朝鲜高丽航空公

    司、马尔代夫航空公司、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乌克兰航空公司、文莱达鲁萨

    兰国航空公司、哈萨克斯坦航空公司、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等7家公司驻中国办

    事处进口办公用车,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航空协定

    的条款可享受免税待遇。

        二、本通知前条列名以外的外国或地区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处,因有关航空

    协定没有明确规定免税优惠条款,因此,不再享有免税进口办公用车的待遇。将

    来有关协定修改、补充或签订新协议需作对等特殊处理时,总署将另行通知,各

    关凭总署通知办理,有关办事处原已免税进口的办公用车,可不补征税款。

        三、外国或地区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处常驻人员运进自用车辆,一律照章征

    税。

        附件  外国或地区航空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一览表(略)

                                                    海关总署

                                                 19946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