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审批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1996〕76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简化手续,集中统一下的分级有效管理,经研究决定,今后对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增加属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一类物品(完税价格1000元以下)的品种,均可由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指总公司)向其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限直属海关)申请报批。主管海关在批准的同时,应报总署监管司备案。具体征免税限量(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其他品种物品,仍按现行规定报总署监管司批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19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