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给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高层人士出入境免验礼遇
署监〔2000〕41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高层人士出入内地各口岸给予礼遇的请示》业经国务院领导批准。自文到之日起,对应内地有关部门邀请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高层人士(职务名单详见附件),请口岸海关验凭内地省部级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给予免验礼遇。
附件1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出入境礼遇人员的职务名单
附件2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出入境礼遇人员的职务名单
海关总署
2000年7月31日
附件1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出入境礼遇人员的职务名单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夫人
2.政府高级官员
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政制事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经济局局长、教育统筹局局长、库务局局长、财经事务局局长、卫生福利局局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房屋局局长、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工商局局长、运输局局长、工务局局长、环境食物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副主任
3.司法机关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4.行政会议召集人
5.立法会主席
附件2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出入境礼遇人员的职务名单
1.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夫人
2.政府高级官员
行政法务司司长、经济财政司司长、保安司司长、社会文化司司长、运输工务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 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海关主要负责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副主任
3.立法机关
立法会主席、副主席
4.司法机关
终审法院院长
检察长
注:警察部门和海关的主要负责人职位目前暂无正式名称,待特区政府任命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