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我边疆民族地区进一步强化对进出境音像制品、印刷品监管的通知
署监发〔2001〕360号
乌鲁木齐、拉萨海关:
据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反映,境内非法经营的录音棚已呈泛滥之势,成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和敌对势力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对我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的重要渠道之一。据调查,他们进行宣传渗透活动的非法音像制品(包括VCD光盘母盘)均来自境外,通过走私渠道偷运进境,在非法经营的录音棚译制配我少数民族语言后制作和销售。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地区安定和发展,打击、防范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以及境外宗教势力、敌对势力的颠覆、渗透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宗教宣传品的监管工作。要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非设关地走私贩运上述非法物品进境。
二、在统一执行海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党委的指示精神,对经由本关区各口岸进出境的各类旅客、人员携运的宗教用品及含有宗教内容的音像制品、印刷品等物品从严掌握。
执行中有关问题和意见请速报总署。
联系部门:海关总署监管司
联系人:尹鹏飞
联系电话:010-65195411
海关总署
20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