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发〔2001〕41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海关对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总署制定并以第88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关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均按照此《办法》执行。现就《办法》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一)项适用于自《办法》实施起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对已批准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但不具备《办法》第五条(一)项规定的,本着既承认历史事实又便于严密监管的原则,原批准仍然有效,2002年年审时运输企业必须达到《办法》第五条(一)项要求。
二、考虑到目前有的海关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因此,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注册登记资料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必须凭注册主管海关核发的证、簿及批准文件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后,方可前往相关异地海关承运海关监管货物。
三、关于对《办法》第五条(四)以及第十一条(三)的规定如何掌握的问题,各关在具体执行中应以验核运输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驾驶员的有效驾驶证为依据。
四、汽车载货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本”管理,固定专车使用。各关应根据货物监管现场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能加快货物验放和单证核销速度的措施,避免汽车载货登记簿在海关作业环节停留的时间过长,影响企业对车辆的调度使用。
五、考虑到新、旧版证、簿的更换需要有一定的缓冲时间,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新、旧版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有关证、簿可并行使用;自2002年6月1日起,全国海关统一使用新版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资格证》,旧版证、簿同时作废。
六、《办法》中涉及的业务单证,按《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署财〔1999〕456号)规定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陆路通关单证工本费的通知》(署财函〔2001〕20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关于《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海关在具体执行中对生产型企业免交第五条(三)、(四)项证件。
八、各关要主动与所在地的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联系,以增强综合管理力度。